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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英语培训班

发布时间: 2022-08-23 17:53:15

A. 公派出国留学读研究生是一个什么程序想去美国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3)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别情况可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4)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和经费等管理办法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学条件者,在接到国外学校的入学许可证件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享受对方院校奖学金或资助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在出国时尚未拿到资助费现款,可向派出单位申请垫付外汇额度(非贸易外汇三联单)。以供购买机票;由亲友提供资助者,其出国旅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到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内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侍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学成归国的公派留学人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如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业特长,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个级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的酌情办理。
3、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下列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1)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的有关人员;
(2)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
上述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机构是我国外交部或授权受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

(三)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国内在职人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2、出国研究生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如需在国外直接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须由本人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6)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和工龄、待遇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人员。
(2)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1)的情况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3)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国内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
(4)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的各级别毕业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毕业生,都必须按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在读或迟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或研究生,如果系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眷属,则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如果系上述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应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属应完成服务期年限人员中的直系眷属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
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须认定其已履行合同(协议)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自费出国留学审核机构办理学历和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审核手续,只有获准后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国护照。
(5)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获准后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6)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7)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8)对学成回国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9)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安排并分配工作;或在回国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自费留学人员属于因私出国,应办理私普通护照,颁发护照机构是授权受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所在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具体办理手续时,必须备好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薄或集体户口证明,写明本人出生地和出生年月日;
(3)“经济担保”的复印件,并附译文。“经济担保”须经公证后方有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光纸照片五张,并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名字;
(5)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本国公民出国申请表》
(6)用人民币交纳护照费、签证费、手续费、邮费。
为了保证公民的出国申请能够及时得到批准,我国政府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目前规定的时限是:出国申请的批复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偏僻和交通不便的地方最长也不超过六十天。

(五)出国留学人员出境前后的联系办法
在留学人员集中的国家,我使、领馆设立教育处(组),配有专职干部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在留学人员少的国家,由使、领馆指定干部兼管(一般是文化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行期一旦确定,可与有关驻外使、领馆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我驻外使(领)馆接到电传后,一般会派车到机场迎接我留学人员(或委托留学生联谊会接待)。有的接回教育处(组)所在地小住,交待注意事项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在机场交待完注意事项放生活费以后帮助转机(或火车,或公共电、汽车)达目的地。如因故无人迎接者,可打电话与使、领馆联系或乘车到使、领馆报到(或与当地留学生组织联系)。赴加拿大、德国的留学人员要自己乘车直接到留学生联谊会。单位公派,使馆一般不接,由自己与接待单位联系。
如果留学人员直接到达学习或工作单位者,到后要及时与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同志联系、报到,并将“报到证”交使、领馆教育处(组)。并及早与当地留学人员组织取得联系。
许多国家都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在入境一周(有的一月)内到当地警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居留证(或身份证),有的还要求居留证心须随身携带(如不带,查出要罚款)。离境时,要求注销,并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到达后务必询问清楚,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赴国外留学的有关事项
1、美国
(1)到美国留学的四种考试 ①TOEFL考试。TOEFL是美国考试服务处为赴美国和加拿大留学的外国学生提供的英语考试,对于申请到美国和加拿大学习的非英语国家学生,对方一般都要求有TOEFL考试的成绩。
TOEFL考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非英语国家学生的英语熟练程度。TOEFL是一种从几个答案中选择正确答案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三小时,考试内容包括三大部分:①听力理解(衡量对英语口语的理解能力);②结构与书面表达(衡量辨认标准书面英语的能力);③阅读理解与词汇(衡量对非技术性阅读材料的理解能力)。
TOEFL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一般应在对外联系学校前二个月或提前半年就报考TOEFL对方学校得到考生的TOEFL成绩后,作出录取与否的决定。
②GRE考试。GRE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ETS)提供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对于申请进入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学习的学生,多数院校都要求具有GRE考试成绩。但也有一些院校不要求,或经过协商后,同意免试。GRE考试分为一般考试(亦称能力考试)和专业考试两种。有些学校某些专业要求一般考试的成绩,有些学校某些专业则要求一般和专业两项考试的成绩。申请人应首先通过查阅书籍或询问弄清对方的要求后,再决定参加何种考试。
③GMAT考试。GMAT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提供的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这种考试旨在了解申请入学者是否具备在商业和管理专业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资格。全世界有八百多个研究生管理学教学项目采用GMAT考试成绩,大约六百所院校要求申请入学者提供GMAT考试成绩。在美国,大多数研究生院的管理专业都把GMAT的考试成绩作为入学的标准之一,同时也作为第一学年学术成绩的一次预测。
④TSE考试。TSE考试是美国考试服务处提供的英语口语考试,TSE考试着重考察非英语国家学生的英语口语熟练程度。考试时,发给每位学生一本考试手册,考生不得携带纸、笔和字典等进入考场。考试内容共分七个部分,有些部分要求考生朗读被指定的一本考试手册上的材料,整个考试的指导说明和考题都录在一盘磁带上,在考试正式开始之前,考生应先看一下考试规则然后听录音,回答问题时要对着话筒(麦克风),考生的回答就被录进另一盘磁带。这种考试不要求用笔做书面回答,考试时间共为半小时。
(2)申请去美国自费留学的条件
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美国上大学(专科或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①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足够的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即:持有亲友提供的经济保证书(须得到所去国家的认可);或持有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和基金会等提供的奖学金或资助证明。其所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应能维持本人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②办好入学证件(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和办理护照签证所需的有关手续。
③英语水平足以在美国修读全日程的课程。
④身体健康,能适应繁重的学习任务的要求。
(3)申请去美国留学的手续
无论自费或公费出国留学,一般由本人联系学校,并按对方来信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如经济保证书;TOEFL等考试成绩单;推荐信;本人学历证书等,然后办理申请手续。一般来说,需办理以下手续。
①写一篇自我介绍。通常是简略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所受教育、个人专业爱好及未来计划等。
②详细说明经济状况。由我国学校寄来自备表格或学院奖学金服务组织的“经济状况声明书”的,可按其中要求填写。个人用信件说明也可以。
③申请主修音乐、绘画或摄影艺术的,应附上一个盒式录音带或代表作。
④寄去两张照片。
⑤寄去健康证明一份。
⑥如学校要求付报名费,应尽早汇寄。无办支付者可请求宽免,有时能获得准许。
申请人办妥所有规定的手续之后,学校便会受理入学申请。

B. 请问报考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会计学专业应该做什么准备

803经济学参考书目:
 1、《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范里安,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
 2、《宏观经济学:现代观点》巴罗,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8);
 3、《宏观经济学》曼昆(Mankiw),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上财会计统考专业课803 以上是用书。上财的专业课特别难所以除了课本之外 你还要做历年的真题 。我建议你报的培训班可以半年之后再开始,现在可以把课本过一遍。除了专业课就是你的公共课数学英语政治。提前准备才比较好哦,上财的会计可是相当有难度,由于专业课大家都不能去的高分所以对你的公共课要求特别高哦!祝你成功哦!
上海财经大学(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管为主,法、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全国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由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
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开设的商科,它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研究商学的学府。学校历经“国立上海商学院”、“上海财政经济学院”、“上海财经学院”多个历史阶段,在1985年9月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2015年1月,中国校友会网最新发布《2015年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再次入选2015年中国一流行业特色型研究型大学,被评为“中国五星级大学”。

C.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项目基本介绍


地区 受理单位名称 受理范围 北京市 清华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人员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统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培训处 局直属单位 新华社人事局教育处 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人事部 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大学 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中国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训处 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开发处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 机关、在京直属单位 文化部人事司培训处 部机关及直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北京图书馆等单位 外交部干部司培训中心 本部、外交学院、外交学会 中联部干部司教育培训处 中直机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局教育处 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 国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训处 国家海洋局系统正式工作人员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处 局直属单位及测绘系统各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本系统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 本系统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部 本系统 上海市 复旦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 天津市 南开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人员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非教育系统 重庆市 重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大学 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西省 太原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山西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内蒙古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 内蒙古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非教育系统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 辽宁省非教育系统 吉林省 吉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吉林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江苏省 南京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浙江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安徽省 安徽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 福建省 厦门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福州大学 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 福建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引智办 福建省非教育系统 江西省 南昌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江西省国际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山东省 山东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 河南省 河南大学,郑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河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北省 武汉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湖南省 湖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湖南师范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东省 中山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广西省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西各类申请人员 四川省 四川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云南省 云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云南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贵州省 贵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贵州省教育厅外事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陕西省 西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甘肃省 兰州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甘肃省教育厅国际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石河子大学 新疆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 新疆人社厅外专局 新疆非教育系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事处 兵团各下属单位 海南省 海南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海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海南各类申请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宁夏省教育厅高教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省 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青海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 该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西藏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 除985、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 美国 驻美国使馆教育处 本国(辖)区内在外自费留学人员 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 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 驻旧金山总领馆教育组 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 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 加拿大 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 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 驻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 驻蒙特利尔总领馆教育组 澳大利亚 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 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 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教育组 驻布里斯班总领馆教育组 英国 驻英国使馆教育处 法国 驻法国使馆教育处 德国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日本 驻日本使馆教育处 俄罗斯 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 泰国 驻泰国使馆教育组 新加坡 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 韩国 驻韩国使馆教育处 以色列 驻以色列使馆教育组 南非 驻南非使馆教育组 挪威 驻挪威使馆教育组 奥地利 驻奥地利使馆教育处 芬兰 驻芬兰使馆教育组 荷兰 驻荷兰使馆教育处 比利时 驻比利时使馆教育处 瑞士 驻瑞士使馆教育处 西班牙 驻西班牙使馆教育组 爱尔兰 驻爱尔兰使馆教育组 瑞典 驻瑞典使馆教育处 丹麦 驻丹麦使馆教育组 白俄罗斯 驻白俄罗斯使馆教育组 意大利 驻意大利使馆教育处 葡萄牙 驻葡萄牙使馆教育组 新西兰 驻新西兰使馆教育处 乌克兰 驻乌克兰使馆教育处 捷克 驻捷克使馆教育组 古巴 驻古巴使馆教育组 选派原则(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14年计划选派7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45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支持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渠道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选拔对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关标准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自费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该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D. 北语出国语言培训 国家公派研究生英语培训 考试 好过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今年好像是北语的通过率很高,建议报北语的班吧。
北外的这个班说实话组织起来真心很业余,反正入学考试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好印象,组织报名和考试那几个工作人员态度都挺差的。至于教学质量,没有上过,不好发表评论。
希望能帮到您~~

E. 研究生在读期间,打算出国,怎么办

首先,读研期间出国是可以的,如果你还打算要本校学历,可以申请休学,一般休学期限是1-2年,若不打算要本校学历可以直接申请退学。前提是你得跟你的导师打好招呼。
其次,我认为出国读研是有必要的,除非你是国内特别好的学校,像清华、同济这样的就另说了。一般大学甚至211/985院校的教育观念还是比不上国外的,而且英研、美研申请到好学校还是相对容易的,如果还想读个博的话,那就更有必要出国了。
最后,出国选择机构和老师是很重要的,机构可以帮你迅速解决常见问题,避免自己走弯路。另外,不是越大的机构就越好,建议多到北、上看看。

F.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公派留学外语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 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硕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申请时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博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被录取,派出前须达到以下要求: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须在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 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四、关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外语培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考试时间请在每年一月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
2. 参加英语培训者,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参加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者,可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亦可在录取后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到相应培训部参加培训。各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
3.参加培训的人员入学前需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结业考试。

G. 大学生和研究生公费出国留学要那些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7)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英语培训班扩展阅读:

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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