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買方英語怎麼說及英文翻譯
❶ 買家和賣家的英文怎麼寫
賣家英語是:seller。
買家英語是:buyer。
詳細解釋:
seller 英[ˈselə(r)] 美[ˈsɛlɚ]
n. 賣者,賣方; 銷售者,銷售商; 銷售物;
[例句]In theory, the buyer could ask the seller to have a test carried out
理論上,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進行一次測試。
buyer 英[ˈbaɪə(r)] 美[ˈbaɪɚ]
n. 買方; 買主; 采購員;
[例句]Car buyers are more interested in safety and reliability than speed.
購車者們更感興趣的是汽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不是它的速度。
❷ 「善意收購」用英語怎麼說
goodwill
Goodwill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arises when a company is purchased for more than the book value of the compan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urchase price and the sum of the fair value of the net assets is by definition the value of the "goodwill" of the purchased company. The acquiring company must recognize goodwill as an asset in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present it as a separate line item on the balance shee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purchase accounting method. In this sense, goodwill serves as the balancing sum that allows one firm to provid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arding its purchase of another firm for a price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its book value. Goodwill can be negative, arising where the net assets at the date of acquisition, fairly valued, exceed the cost of acquisition. Negative goodwill is recognized as a liability.
❸ 「善意」用英語怎麼說
a
good
intention;
a
good
will;
good
faith;
grace
❹ 善意的英語翻譯 善意用英語怎麼說
有好多單詞都可以表示善意,你可以網路一下
如:goodwill
英 [ˌgʊdˈwɪl] 美 [ˈɡʊdˈwɪl]
n.商譽;友好,親善;好感,青睞
❺ 誠信用英語怎麼說
誠信用英語是:good faith
讀音:英ɡud feiθ 美ɡʊd feθ
n. 真誠,善意;信義;精誠;誠意
相似短語:
1、error by good faith善意過失
2、presumption of good faith【法】 善意推定
3、acting in good faith【法】 善意行為
4、buyer in good faith善意買方
5、utmost good faith絕對誠信
(5)善意買方英語怎麼說及英文翻譯擴展閱讀:
相關例句
1、現在請告訴我,你們是否願意以誠信待我主人,與他聯姻。
Now tell me if you will keep faith and truth with my master.
2、他做事有誠信或無誠信。
He act in good faith or in bad faith.
3、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和誠信相比,誠信對於一個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Nothing can be compared with the honesty which is vital to a person.
4、我國重塑會計誠信,需要從會計誠信缺失的主要環節進行治理。
They are to help you through ruff time and hang out and give advice.
5、這兩次危機都引發了關於商業道德和誠信的辯論。
Both crises touched off a debate on business ethics and integrity.
❻ 翻譯,各位英語高手幫忙。萬分感謝
樓上好像也是機譯的..第1句話就錯...
應該是:
The system of Good Intentions Obtain are important system in a civil law.It regarding the stable social economy order, maintains the normal commodity exchange, promotes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are in a reality of laws important system, is one way which the property rights obtain.This article the concept which, the theory origin, the rationale, the value basis obtains to the good intentions have carried on the elaboration, namely: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refers to has no right to punish other people sign remise the human, after holds illegally it other people's sign payment for vendee, if the vendee obtains this sign time is the good intentions, then it obtains this sign the property rights, original sign's all people do not request one system which the grantee returns.Looking from the theory origin, generally thought since the good intentions have obtained the system are the modern times take Germanic's method system design as a foundation, also buys in the Roman law to obtain in the effectiveness system's good intentions important document, can thus proce develops; Looking from the rationale, its essence,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s the system is one kind take sacrifices the property the static security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system which as the price the property moves; Looking from the value basis,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for the modern mainland legal system and a UK-US legal system civil law important legal regime, it is essentially is balanced the property rights benefit and a good intentions grantee benefit system.The article explained the movable property good intentions to obtain the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which separately obtained with the real estate good intentions, caused it to obtain system's judicial practice with our country's good intentions to unify, proposed regarding consummated and develops our country good intentions to obtain system's related suggestion.
❼ 求助,英語翻譯
程序:
轉移現金或相當的方法並通過賣方可接受的
1。買方承認該組織驗收。
2。買方開出ICPO帶有詳細的銀行信息權和軟探針的主要賣方。
3。我們准備充分的法律約束力的購銷合同的審查,由買方執行,掃描
和返回的電子郵件。正本可以交換通過快遞或面對面
4。銀行程序開始。
在網上 翻譯的 應該正確 希望能幫到你。
❽ 賣方和買方 用英語怎麼說
賣方:
seller(最常用)復制
vendor:填寫信用證的受益人或發貨人,托收或匯款項下填 合同的賣方。
買方:
Buyers
purchaser:指負責確立采購要求及其發行或管理,或還包括采購文件的確 立和發行及管理的組織機構。
vendee
buy-side(買方、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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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的一
項重要制度。本文對善意取得的概念、價值基礎、理論基礎、理論淵源、動產善
以期對我國的物權法、民法典的建立盡綿薄之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發展。
關鍵字 物權法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無權處分
當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應當規定在
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有
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能有利的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
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
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
要制度,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制
度僅適用於動產;另一種認為善意取得既可適用於動產亦可適用於不動產。從理
論淵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但從價值基礎和理論基礎上看,善意
取得制度適用於不動產亦無不可。動產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
人將其有權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
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不動產善意
取得,受讓人信賴登記證書而與無權處分不動產的讓與人交易,如受讓人取得該
不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原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
讓人返還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規則,只有所有權或受人之託、代他人處分的人才有處分或
買賣財產的權利,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之物,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其所為的法
律行為須於事後取得其權利或經該他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權具有追
及性,可直接向買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在於阻卻所有權人的追
及,允許善意的買受人取得受讓物的所有權,保護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完成
的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法律為何會作出這樣的抉擇呢?
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理論基礎、理論淵源。
(二)善意取得之價值基礎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民法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
全之保護問題。保護靜的安全即是對所有權給予絕對的保護,保護財產交易的動
的安全即是對財產流轉的保護。善意取得制度本質上是平衡所有權人利益和善意
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
安全,保持社會秩序的平和穩定,另一方面又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
交易便捷和保護交易安全。當在保護真正的權利人與保護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沖
突時,應當側重於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不僅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
於鼓勵交易;保護善意的受讓人將使受讓人形成一種對交易的合法性、對受讓的
標的物的不可追奪性的信賴與期待,這就對當事人從事交易形成了一種激勵機制,
使其對交易產生安全感,並能大膽地從事交易。保護善意的受讓人將有利於建立
一種真正的信用經濟,並使權利的讓渡能夠順利的、有秩序的進行。在此種情況
下,對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權利人選任託付自己財產的當事
人考慮不周的責任歸咎於他,他自己也應當承擔不當選擇的不利後果的意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若要求每一個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都對財產
的來源情況進行詳細考察,無疑會滯緩交易進程,影響社會經濟效益,不利於信
用經濟的建立,也會從根本上破壞市場經濟的存在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
易日益頻繁、交易過程紛繁復雜,且交易越來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
交易當事人在從事交易之前,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及變
動狀態,了解交易的對方是否有權作出處分,否則不僅會使交易難以迅速達成而
且也會防礙交易的正常進行。善意取得制度適應我國當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的需要,應確立為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就實質來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種以犧牲財產
的靜的安全為代價而保護財產的動的安全的制度。法律為何要犧牲財產的靜的安
全以保護財產的動的安全呢?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的問題。關於
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問題,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
有以下觀點:(1 )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素,
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
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2 )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
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3 )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
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4 )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
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
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是一種對世權,
物權對世人的對抗是以對方知情為前提的。因此,物權必須具有向世人公開的手
段,這就是佔有和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佔有;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
登記。物權的變動以佔有和登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
的行為,即使佔有和登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
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佔有僅對動產具有公信力,即動產的佔有人即被推定為所
有權人。第三人正是基於佔有來判斷無處分權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應有處分
權而為交易行為的。受讓人信任的基礎是佔有的公信力。對於不動產,只有登記
證書才能表徵所有權,標的物的轉移佔有並不移轉所有權,只有經登記取得證書
後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是,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
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若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從保
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淵源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以日耳
曼法的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
以產生發展起來的。
在古代,調整無權轉讓關系的法律有兩種不同的立法原則,即羅馬法的「任
何人不得將大於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原則;日耳曼法的基於「以手護手」
觀念,採納的「所有人任意讓他人佔有其物的,只能請求該他人返還」的原則。
羅馬法的原則側重對所有權人的保護,日耳曼法的原則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
羅馬法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讓人為善意,所有權人也可對其主張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但羅馬法並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規定善意受讓人可主張
時效取得。日耳曼法認為一旦權利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佔有,只能向佔有人
請求返還佔有物,如佔有人將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權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只能向轉讓人請求賠償損失。善意取得制度雖源於日耳曼法
「以手護手」的原則,但二者在制度設計上仍存在差異。日耳曼法「以手護手」
原則採取的是限制所有權追及力之結構,而且適用時根本無須區分受讓人為善意
還是惡意;善意取得制度採取的是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結構,其目的在於積極
地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而非僅僅消極的限制原所有權人之恢復請求權。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源於日耳曼法,是因為在日耳曼法上佔有與所有權並未
嚴格區分,佔有其物者即有權利,而對物享有權利的也必須佔有物,因而受讓物
的佔有者,可能取得權利,而有權利但卻未直接佔有其物時,其權利的效力也因
之減弱。當動產所有權人以自己的意思,將動產託付於他人而由他人直接佔有時,
所有權人權利的效力減弱,一旦直接佔有人將動產讓與第三人,所有人就無從對
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不能追溯到羅馬法,是因為在羅馬法上
所有權概念出現較早,佔有和所有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所以無法演繹出以
受讓人誤信物的佔有人為有處分權人為適用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我國將要建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民
法體系中,應將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如下構成要件:(一)受讓人須為善意善意取
得中的「善意」系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
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由於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態,
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
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財產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
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
有善意。受讓人在讓與人交付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至於以後是否為善意,並不
影響其取得所有權。如果受讓人在讓與人交付財產以前具有惡意,則可以推定其
接受財產時為惡意。
(二)受讓人須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保護交
易安全而設定的,只有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時,法律才有保護的
必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為中讓與人無處分權外,必須具備法律
行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該交易行為本身無效或可撤銷,則不能發生善意取
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還應以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為前提。若無償轉讓動產,
在許多情況下,本身就表明該動產的來源可能是不正當的,此時一個善意的受讓
人是不應受讓這樣的動產的;同時,受讓人返還這樣的動產並不會給其造成大的
損失,受讓人應返還該動產。
(三)受讓人須實際佔有由讓與人轉移佔有的動產所謂動產佔有之轉移,包
括四種情形: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返還請求權之讓與。現實交付,
即直接佔有的轉移。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
立時,視為交付。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
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
取得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讓與,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
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在現實交付及簡易交付場合,因受讓人
都已直接佔有動產,其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權利,自無疑義。在讓與人
與受讓人之間依佔有改定方式進行交易時,基於上述善意取得之價值基礎的考慮,
不宜支持佔有改定方式下的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可見,只有當受讓人實際佔有該
動產時,才適用善意取得。
(四)客體物須為(以交付為物權的公示方法的)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
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動產的公示以佔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以登記為
公示原則的動產,如航空器、船舶等,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自近代以來,物被區分為佔有委託物與佔有脫離物,這通常是各國建立善意
取得制度的前提。佔有委託物,指基於租賃、保管等契約關系,由承租人、保管
人等實際佔有的、屬於出租人、委託人所有的物。簡言之,它是基於真正權利人
的意思而喪失佔有之物。佔有脫離物,是非基於真正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之
物,如盜品、遺失物等均屬佔有脫離物。佔有脫離物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而
佔有委託物則相反,原則上得發生善意取得。這樣規定同樣是基於上述善意取得
之價值基礎的考慮。
(五)讓與人須為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人是指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而處分財
產的人。若讓與人為有處分權人,則其轉讓為有權行為,不欠缺法律依據,自然
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是一對關系密切的制度,兩者完全
不可分割。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則主要適用於無權處分行為。
當真正的權利人拒絕追認時,如果有償交易行為中的受讓人是善意的,無權處分
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六)讓與人須為動產的佔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佔有,故
須有讓與人佔有可資信賴,始有善意之可言,讓與人若非動產佔有人,就沒有占
有的公信力。佔有僅須讓與人對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而不以對動產的直接
佔有為必要。換言之,即使對動產為間接佔有、輔助佔有乃至瑕疵佔有,也無不
可。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關於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於不動產,各國立法規定不
一,並且在理論研究方面,學者亦存不同見解。主要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否定說
雖然都反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但其各自反對的理由並不相同;持肯定說的學者
雖然都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但其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依據存在分歧。我認為
善意取得制度亦可適用於不動產,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主要發生於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共有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受讓人在善意時即
可取得所有權。第二種情況是,不動產登記瑕疵,受讓人信賴此發生的不動產所
有權轉移。
如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
上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發展起來的。日耳曼法的「以手護
手」原則注重權利的外觀,該原則雖然並未蘊含交易安全的理念,但卻適應了商
品經濟的發展和保護交易安全的客觀需要,因而顯示了極強的生命力。善意取得
適用於不動產是由於第三人信任不動產的表徵手段——登記所致,登記與佔有都
具有表徵權利的功能。由於我國目前的登記制度較為混亂和不規范,登記的程序
和審查制度也尚待改進,我國不動產登記中的錯漏在所難免,為保護不動產交易
的安全,我國將來的物權立法中應當確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
各國立法對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於不動產存在差異,主要原因在於各國的
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同。采形式審查主義的國家,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適用於不動
產;采實質審查主義的國家,善意取得制度一般適用於不動產。這是因為采形式
審查主義的國家,對於登記的申請,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至於登記證上所載權
利事項有無瑕疵,則不予過問,這樣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采實質審查主義的國
家的登記具有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則,只要無異議登記,即使登記所記載的權
利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
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護。我國對不動產登記實行的是實質審查主義,所
以,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基本上與動產相同。不動產善意取得須受讓人
信賴登記證書而與讓與人交易,事後真正的權利人主張該買賣行為無效,受讓人
可主張善意購買而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的買賣必須具有一般不動產買賣的形式要
件,即必須締結不動產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並進行過戶登記。只有履行完登記
手續的善意受讓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權,在這里登記的作用相當於動產的交付。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原所有權人,讓
與人和受讓人。在符合以上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即可適用善意取
得制度,下面將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產生的法律效果分述如下:(一)讓與人與受
讓人之間基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受讓人取得讓與人轉讓的交易財產的所有權。
讓與人和受讓人應履行所有權轉移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應支付價款,讓與人應
協助
(二)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基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善意受讓人取得
讓與人出讓的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如
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原來存在合同關系,如當事人
之間存在著租賃、保管等合同關系的。原所有權人可主張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
也可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還可以依侵害其所有權而主張侵權損害
賠償,此時請求權發生競合,原所有權人可選擇適用。
第二種情況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原來不存在合同關系,如讓與人是基於
盜竊、拾得遺失物而取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可向讓與人主張侵權責任的承擔,
也可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此時請求權發生競合,原所有權人可選
擇適用。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establishes on the ground that the unentitled disposition is the unique causation that results in the fla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for transaction. If we regard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for transaction as the necessary composing term of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the latter would not exert function because the unentitled disposition factor that cause the fla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for transaction. Referring to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solve the specific problem that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faces, the most suitable choice of the property law in China should he sliding over the mutual influence betwee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for transaction and the continuance of the unentitled disposition and imitating the good faith of transferee and the possession or registration' s indications validity have the effectiveness complementing the deficiency of causation of the property transference
❿ 合同中買方責任義務條款的英文翻譯,歡迎補充!
The buyer'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3.1 direction of the seller to buy a "contract facilities" design. To create the necess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Data. Drawings, and is responsible for the correctness.
3.2 The buyer is responsible for plant desig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seller.
3.3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timely payment, late payment if the buyer,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lay extended period of time.
3.4 The buyer has to deal with the arrival of equipment to carry out proper storage and safekeeping, and after the receipt of goods according to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opened for inspection.
3.5 The buyer sent the seller will provide on-site service work and life easier. When the seller of the contract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as a result of the quality of the reasons for the need to conct on-site repair, the buyer should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and facilitate the work, if rework is caused by caused by the seller, all costs borne by the seller, on the contrary, the buyer.
3.6 buyer and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the installation of equipment. Civil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units.
3.7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yer by the seller was informed that the permission of the patent is the seller. Confidential technical know-how, the seller without a permit may not transfer to a third pa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