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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培訓收費屬哪裡管

發布時間: 2022-09-02 15:48:00

『壹』 培訓機構收費不退費是投訴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培訓班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 ,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貳』 培訓機構違規收費向哪裡投訴

法律分析:1、你是否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若有合同請仔細閱讀合同,尤其是退費條款的約定。2、若培訓機構存在亂收費、收費標准過高的情況,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3、若培訓機構存在欺詐消費者情況,可以向工商部門或消協投訴4、若培訓機構存在違約情況,可以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叄』 培訓機構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培訓機構由地方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教育機構管理。教育機構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從培訓行業競爭主體可將培訓機構分為以下幾個類型:政府部門下屬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培訓中心、各行業協會組織、高校專業院系與培訓公司、中國高層管理培訓機構類型劃分、職業教育集團、國外的培訓機構在中國授權辦學考證、各地一些當地小培訓機構。從培訓形式可將培訓機構分為:技能培訓、商業培訓、課外輔導培訓。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商業培訓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課外輔導培訓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

『肆』 投訴一個英語培訓機構,卻不知道怎麼投訴,哪個部門

我也在投訴西抄安金地廣場的美聯英語培訓機構,哄騙惡意欺騙,報名了2年共31800元,每節課告訴我是55元,才消費了19節課程,他們不給退費惡意將我時間拖延至合同約定超出1天時間告訴我消費了近2萬。合同簽的時候沒有告訴那些不平等條款,只說簽個字就好了,去了就學。很方便。但實際沒有那麼簡單。無奈自己跑各個部門投訴無果,因為不算工商,算教育局,教育局不管推雁塔區什麼單位,總是投訴無門,投訴派出所,派出所說人家有注冊不完全算詐騙。就這么被一個機構套路了。最後,他們核算出來一節課96元,扣了我的費用退了我其他費用,因為我找到了商場管理,還有西安物價局幫助協調了,為物價局點贊👍

『伍』 各省市的培訓機構由那裡監管

這個是由個省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的,也有《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來對培訓機構進行約束,同時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認證評審、審核、檢查以及其他與認證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鼓勵認證培訓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持續、穩定地具有認證培訓能力。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認證培訓活動。
第七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培訓教學設施及辦公條件;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20萬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冊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2名;

(四)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擁有自有或者相關組織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培訓從業資格和認證培訓授權,並具有認證培訓授權相應的師資。
第八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並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培訓機構名錄。
第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培訓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的,應當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書面備案,方可從事有關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可以從事其批准范圍內的內審員培訓活動,但認證機構不得對向委託其認證的認證委託人開展內審員培訓活動。
內審員培訓教師應當具有高級審核員或者高級咨詢師資格。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培訓基本規范、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屬於認證培訓新領域,尚未制定統一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的,認證培訓機構可以自行制定相應的認證培訓課程准則和規則。
第十四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培訓基本要求、收費標准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全面。
第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完成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規定的課程設計、課程管理、學員管理、證書管理和管理評審等基本程序,保證認證培訓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減少、遺漏認證培訓程序和內容。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認證培訓過程作出完整記錄,並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相適應的培訓課程管理和培訓教師能力評價制度,必要時可以取得認可機構的確認。
第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應當及時作出認證培訓結論,並保證認證培訓結論的客觀、真實。
經認證培訓符合要求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頒發認證培訓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培訓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認證培訓結論經培訓教師簽字後,由認證培訓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對認證培訓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其認證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和評價,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和所在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上1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之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並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認證培訓業務范圍發生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變更;
(三)專職教師發生變更;
(四)認證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對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包括:年度報告審查;現場監督;對認證培訓活動及結果進行抽查;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培訓對象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認可機構對已取得認可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實施認可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依法辦理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注銷手續:
(一)《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認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認證培訓機構已經不具備認證培訓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培訓機構作出的批准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批準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責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訓業務,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認證培訓機構塗改、出租、出借批准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託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公開信息、網站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買賣、偽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認證培訓證書以及其他認證培訓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認證培訓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認證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審批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認證培訓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關認證培訓機構審批以及其他管理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陸』 商業教育培訓,比如美術培訓學校,英語培訓學校, 歸哪個政府部門管

一般教育歸教育部門,職業技能類歸勞動部門,也有交叉。
你可以根據其培訓許可的頒發機構,確認找教育局還是勞動局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柒』 官方談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收超3個月費用可舉報,該向哪裡舉報

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教育部門舉報。

不要一次性繳納超期高額費用。不要盲目聽從銷售人員的優惠推銷或打折許諾,不要一次性繳納時間跨度超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以免遇到培訓機構倒閉或者卷錢跑路,造成經濟損失。

如有機構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提前收費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過拆分合同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費一般應於臨近培訓課程開班時收取,不應過早提前收取。

同時,提醒廣大學生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和成才觀念,了解國家關於校外培訓管理的相關政策,理性為孩子選擇課後學習方式和內容。

提前交費有風險,退費有難處,家長安排學生參加校外培訓,要認真閱讀、充分理解培訓合同文本內容,不要超期超前交費,保留好合同文本和交費發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襄陽教育網-教育部部發布提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提前收取培訓費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寧波網-官方提醒!別一次性繳納超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

『捌』 英語培訓機構不退費向什麼地方投訴

法律分析:屬於教育局管,實在不行去工商局講講你認為他們做得不對的地方或去消費者協會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玖』 企業英語培訓歸哪個部門管

歸人力資源部管,它的職能有招聘、培訓、薪酬、績效、人力資源規劃等方面的管理!

『拾』 物價部門管不管英語培訓課的價格的就是那種外面很多的英語培訓課的

目前不管。
不能簡單地說培訓市場價格高或低,關鍵是看培訓的質量。"鄭州大學體育學院教師司偉森說,目前不少培訓機構有一種錯誤的傾向:認為高端市場好做,掙錢簡單。有些培訓機構為了提高培訓質量,捨得花高價投入,聘請優秀的老師,選擇交通便利的學校位置,為學生提供最舒適的學習環境,引進先進的教材,增加知名度的廣告投入等,不計成本地塑造自己的品牌,然後將過度的投入轉嫁到學生身上,然後再用學生的高學費去為自己造勢。其他培訓機構也"隨行就市",在教學質量不提高的情況下,也順勢提高價格,導致了培訓市場價格偏高,培訓質量卻參差不齊。
對此,司偉森認為,培訓質量決定培訓價格,培訓市場的價格主要還是靠市場自身來調節。學員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一定要擦亮慧眼,結合自己經濟實力,從上課時間、內容的安排(如外教的課程多少、上機操作的次數等)、教材水平如何(認可度、歷史等)、證書的含金量怎樣(潛在價值和市場求職效果)、水平提高所花費的時間比例(教學效果)等方面考慮,選擇適合自己的培訓機構。
應如何規定培訓班收費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社會上的培訓班收費標准也比較復雜,在時間上有按小時收費的,有按天收費的,還有按月收費的;在條件上有按場地大小收費、好壞收費的,有按教師水平高低收費的,還有按學員多少收費的。但是,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大多收費是隨意性的,有的收費堪稱"天價",根本沒有物價部門核準的價格和證明。那麼,應該如何規定培訓班的收費標准?
鄭州高新區法院民庭副庭長陳曉菲說,雖然當前是市場經濟,價格可以放開,但為了促使社會和諧穩定,培訓班收費標准也必須規定在一定范圍內,能夠讓多數消費者接受,不然,定會引起群眾不滿和社會動盪。我個人認為,培訓班收費的標准必須由物價部門來定,物價部門應根據各種培訓班的師資、場地、教學質量等條件來核定他們的收費標准。如果確定了統一的收費核定標准,定會減少欺詐行為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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