哌泊非嗪英語怎麼說及英文單詞
1. 如何使用化學方法區別氯丙嗪和奮乃靜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葯學教科書和葯學圖書中,經常出現精神葯品和精神葯物。從字面上看,好像是同一個名詞、同一類葯品,其實不然,二者含義大不同。
目前有許多患者, 甚至部分醫務人員不能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精神葯物, 常常將二者混為一談。為了臨床合理用葯, 減少醫療差錯, 指導患者正確用葯, 現將精神葯品與精神葯物的相關知識通過以下幾方面給以區別。
1.定義不同
精神葯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葯品。
精神葯物是指治療精神障礙一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鬱症、焦慮症、改善腦功能、穩定心境、興奮精神的葯物,也稱為抗精神病葯物或神經精神葯。
2.學科不同
精神葯品屬於葯事管理學中的名詞,精神葯物屬於葯理學中的名詞。
3.分類不同
精神葯品分類的主要方法,是依據人體對精神葯品產生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類,將其分為一類和二類精神葯品。我國生產和使用的第一類精神葯品有:丁丙諾啡、氯胺酮、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侖、馬吲哚、γ-羥丁酸等。我國生產和使用的第二類精神葯品有:有地西泮、艾司唑侖、阿普唑侖、苯巴比妥、勞拉西泮、扎萊普隆、麥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佐匹克隆、奧沙西泮、咪達唑侖等。
精神葯物按化學結構可分為以下幾類:(1)吩噻嗪類。如氯丙嗪、奮乃靜、氟奮乃靜、三氟拉嗪等;(2)硫雜蒽類。如氯普噻噸、氟哌噻噸等;(3)丁醯苯類,如氟哌啶醇等;(4)苯醯胺類,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類,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類,如五氟利多;(7)苯並異唑衍生物利培酮等;(8)吲哚類,舍吲哚、嗎茚酮;(9)其他,阿立哌唑、曲美托嗪(10)長效:哌泊噻嗪棕櫚酸酯等。
4.用途不同
精神葯品臨床使用的品種雖然有限,但臨床應用比較廣泛。主要用途有:(1)抗焦慮、鎮靜催眠、抗驚厥等。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於治療癲癇,地西泮是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的首選葯。(2)精神興奮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選擇性地興奮腦干以上的中樞神經部位,提高大腦皮層興奮性。臨床上用於治療小兒遺尿症,對兒童多動症也有較好的療效。(3)鎮痛作用。如丁丙諾非,臨床用於癌症、手術後、燒傷後和心肌梗死後疼痛等。丁丙諾非的鎮痛作用強,作用時間長,其鎮痛作用約為嗎啡的100倍,其作用時間針劑可持續6 h~8 h,舌下含片可維持8 h~12 h。另外,丁丙諾非含片還可用於吸毒成癮者的脫毒治療。
而精神葯物臨床上主要用於治療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礙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精神葯物的葯理作用與影響中樞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關,它能有效地控制興奮躁動,治療思維障礙和行為障礙,改善接觸,消除病人的敵對態度。而近幾年迅速發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葯如利培酮還能減慢疾病衰退的過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認知功能障礙,提高回歸社會的能力。
5. 管理不同
精神葯品屬於國家管制葯品,國家有具體的管理規定。從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都有一整套嚴格要求,必須做到:專庫(櫃)加鎖、專人負責、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專用帳冊的保存期限應自葯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 年。要求葯品經營企業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零售,第二類精神葯品的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禁止超劑量或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醫療機構只能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葯品批發企業購買第一類精神葯品。具有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在為患者首次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並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為確保患者的用葯安全,對處方限量進行規定: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葯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而精神葯物則屬於一般性葯品,在管理上無特殊要求。
6.出現的時間不同:精神葯品出現的晚,1984 年9 月20 日通過的《葯品管理法》才出現。精神葯物出現的早,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葯理學教科書中出現。
7.處方上的區分
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一",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二",保存期限為2年。
精神葯物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普通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
8.標識上的區分
精神葯品在包裝、標簽、說明書上必須印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即白綠相間的四個小方塊內有精神葯品四個字形成一個大方塊。
精神葯物無特殊標識。
9.本質區別
精神葯品和精神葯物雖皆為中樞神經系統葯,但有著本質的區別。
精神葯物除了發揮正常的葯理作用外,長期用葯不會產生精神依賴性。
而精神葯品則長期用葯後可產生精神依賴性,產生周期地或連續地使用某種葯物的慾望,即產生強迫性用葯行為,以便獲得滿足或避免不適感等,給用葯者本人造成傷害。
因此,對精神葯品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精神葯品的管理規定執行,必須嚴格掌握其適應症,按處方規定開具精神葯品,不允許為滿足病人需要開超量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葯師應當拒絕調配,嚴防濫用。
正確區別和掌握精神葯物與精神葯品,對於合理使用與規范管理精神葯物與精神葯品具有積極意義。
[1]張友干. 區分好精神葯品、精神葯物、抗精神病葯[N]. 中國醫葯報,2014-05-22(006).
[2]劉岐濤,李軍勝,鄒麥萍.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內蒙古中醫葯,2013,32(30):86.
[3]高偉.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中國醫葯指南,2013,11(13):769.
[4]馬新華.如何正確區分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求醫問葯(下半月),2012,10(02):415-416.
[5]任保紅,趙強.正確區分精神葯品和抗精神病葯物[J].航空航天醫學雜志,2011,22(04):457-458.
[6]《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
[7]《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5月1日施行。
[8]《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2005年11月14日
[9]《精神葯品與精神葯物》 戰略支援部隊醫學中心 樊宇新、李艷蕾
2. 尼蒙舒棕櫚哌泊塞嗪注射液哪裡能買到
你好!如果廠家不生產了,那麼,應盡快到當地的專科醫院說明情況,以便醫生採用別的葯物來取代治療,不要等葯物失效後再用葯就會出現復發,到那時就會帶來治療上的困擾。
病情分析: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可能是廠家的問題建議您不用擔心可以使用其他葯物代替使用其他葯物代替聽從醫院醫生口服葯物即可
指導意見: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建議那幾年不用擔心可以使用其他葯物代替聽從醫院醫生口服葯物即可
病情分析:
您好,啞巴的話需要考慮怕有葯物不能夠代替
指導意見:
根據你的上述情況,可以咨詢下自己的主治醫生看看是否有代替葯物
病情分析:
病人慢性精神分裂症30年,一直使用尼蒙舒(棕櫚哌泊塞嗪注射液)
指導意見: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情況建議更換一家醫院詢問。
3. 如何使用化學方法區別氯丙嗪和奮乃靜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葯學教科書和葯學圖書中,經常出現精神葯品和精神葯物。從字面上看,好像是同一個名詞、同一類葯品,其實不然,二者含義大不同。
目前有許多患者, 甚至部分醫務人員不能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精神葯物, 常常將二者混為一談。為了臨床合理用葯, 減少醫療差錯, 指導患者正確用葯, 現將精神葯品與精神葯物的相關知識通過以下幾方面給以區別。
1.定義不同
精神葯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葯品。
精神葯物是指治療精神障礙一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鬱症、焦慮症、改善腦功能、穩定心境、興奮精神的葯物,也稱為抗精神病葯物或神經精神葯。
2.學科不同
精神葯品屬於葯事管理學中的名詞,精神葯物屬於葯理學中的名詞。
3.分類不同
精神葯品分類的主要方法,是依據人體對精神葯品產生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類,將其分為一類和二類精神葯品。我國生產和使用的第一類精神葯品有:丁丙諾啡、氯胺酮、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侖、馬吲哚、γ-羥丁酸等。我國生產和使用的第二類精神葯品有:有地西泮、艾司唑侖、阿普唑侖、苯巴比妥、勞拉西泮、扎萊普隆、麥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佐匹克隆、奧沙西泮、咪達唑侖等。
精神葯物按化學結構可分為以下幾類:(1)吩噻嗪類。如氯丙嗪、奮乃靜、氟奮乃靜、三氟拉嗪等;(2)硫雜蒽類。如氯普噻噸、氟哌噻噸等;(3)丁醯苯類,如氟哌啶醇等;(4)苯醯胺類,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類,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類,如五氟利多;(7)苯並異唑衍生物利培酮等;(8)吲哚類,舍吲哚、嗎茚酮;(9)其他,阿立哌唑、曲美托嗪(10)長效:哌泊噻嗪棕櫚酸酯等。
4.用途不同
精神葯品臨床使用的品種雖然有限,但臨床應用比較廣泛。主要用途有:(1)抗焦慮、鎮靜催眠、抗驚厥等。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於治療癲癇,地西泮是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的首選葯。(2)精神興奮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選擇性地興奮腦干以上的中樞神經部位,提高大腦皮層興奮性。臨床上用於治療小兒遺尿症,對兒童多動症也有較好的療效。(3)鎮痛作用。如丁丙諾非,臨床用於癌症、手術後、燒傷後和心肌梗死後疼痛等。丁丙諾非的鎮痛作用強,作用時間長,其鎮痛作用約為嗎啡的100倍,其作用時間針劑可持續6 h~8 h,舌下含片可維持8 h~12 h。另外,丁丙諾非含片還可用於吸毒成癮者的脫毒治療。
而精神葯物臨床上主要用於治療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礙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精神葯物的葯理作用與影響中樞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關,它能有效地控制興奮躁動,治療思維障礙和行為障礙,改善接觸,消除病人的敵對態度。而近幾年迅速發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葯如利培酮還能減慢疾病衰退的過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認知功能障礙,提高回歸社會的能力。
5. 管理不同
精神葯品屬於國家管制葯品,國家有具體的管理規定。從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都有一整套嚴格要求,必須做到:專庫(櫃)加鎖、專人負責、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專用帳冊的保存期限應自葯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 年。要求葯品經營企業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零售,第二類精神葯品的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禁止超劑量或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醫療機構只能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葯品批發企業購買第一類精神葯品。具有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在為患者首次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並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為確保患者的用葯安全,對處方限量進行規定: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葯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而精神葯物則屬於一般性葯品,在管理上無特殊要求。
6.出現的時間不同:精神葯品出現的晚,1984 年9 月20 日通過的《葯品管理法》才出現。精神葯物出現的早,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葯理學教科書中出現。
7.處方上的區分
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一",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二",保存期限為2年。
精神葯物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普通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
8.標識上的區分
精神葯品在包裝、標簽、說明書上必須印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即白綠相間的四個小方塊內有精神葯品四個字形成一個大方塊。
精神葯物無特殊標識。
9.本質區別
精神葯品和精神葯物雖皆為中樞神經系統葯,但有著本質的區別。
精神葯物除了發揮正常的葯理作用外,長期用葯不會產生精神依賴性。
而精神葯品則長期用葯後可產生精神依賴性,產生周期地或連續地使用某種葯物的慾望,即產生強迫性用葯行為,以便獲得滿足或避免不適感等,給用葯者本人造成傷害。
因此,對精神葯品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精神葯品的管理規定執行,必須嚴格掌握其適應症,按處方規定開具精神葯品,不允許為滿足病人需要開超量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葯師應當拒絕調配,嚴防濫用。
正確區別和掌握精神葯物與精神葯品,對於合理使用與規范管理精神葯物與精神葯品具有積極意義。
[1]張友干. 區分好精神葯品、精神葯物、抗精神病葯[N]. 中國醫葯報,2014-05-22(006).
[2]劉岐濤,李軍勝,鄒麥萍.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內蒙古中醫葯,2013,32(30):86.
[3]高偉.正確區分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中國醫葯指南,2013,11(13):769.
[4]馬新華.如何正確區分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與抗精神病葯物[J].求醫問葯(下半月),2012,10(02):415-416.
[5]任保紅,趙強.正確區分精神葯品和抗精神病葯物[J].航空航天醫學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