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英語怎麼翻譯
A. 財務英語翻譯
專業翻譯:
Responsible for the company's overall financial work, including dealing with day-to-day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Income accounts and accounts receivable management; tax and invoice management. Familiar with the banks, instry and commerce, taxation work processes. Monthly tax returns to deal with banking issues. make funds deployment. invoicing. compiled from the billing, reconciliation between monthly statements. reminders to customers. quarter and in the preparation of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st of the project's budget and accounting. skilled use of Kingdee K3ERP operating system. treatment day-to-day administrative and personnel work. examined the various documents and other changes to the handling. familiar with the workflow.
B. 談談 estate,《唐頓庄園》背後的英美法概念|法務英語
提起 estate,腦海中浮現的是《唐頓庄園》中那宏偉的城堡,這種建築在英語中被稱為 big house 或 mansion。estate,翻譯為「庄園」,其歷史可追溯至諾曼征服時期。大領主在保留地上建造 big house,作為封地管理中心,周邊土地出租給佃農。
庄園概念源於封建土地制度,國王分封土地後,仍保留土地所有權。現代演變為「國家所有」。領主擁有的是 estate,而非土地所有權,這一概念在英美法中稱為「地產權」或「業權」。estate分為兩類:領主的 freehold(無期限地產權)與佃農的 leasehold(有期限地產權)。
擁有 estate 指的是權利人對地產本身的「擁有」。英美法中提及 estate owner。在英國,別墅擁有 freehold(永久產權),而公寓則為 leasehold(非永久產權)。盡管 estate 與所有權有別,實踐中常與「所有權」掛鉤。
美國法下,多數州認為 freehold 即所有權,不存在有期限所有權,符合通行法理。estate 或 estate in land 屬於 interest in land,但常提及的 interest in land 是土地上的其他「物權」。這些「物權」包括地役權、限制性承諾、抵押權等,它們是「非佔有性權益」。
了解 estate 的概念及其在英美法中的應用,對法律實務有重要影響。掌握這一知識有助於更准確地理解法律條文,特別是在涉及土地權屬的案件中。通過閱讀如《Modern Land Law》等專業書籍,可以深入理解 estate 及其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角色。
C. "物業"的來歷
物業與物業管理的概念
(一)物業的概念
「物業」一詞來自於香港方言。它評自 Real Property或Real Estate,(1.Property:Property一詞的意思為財產或財產權,包括有形財產、財產權,如土地、房屋、貨物、金錢等;無形財產、財產權,如版權、專利權等。英語單詞與其他單片語合成片語時,可以表明特定的事物。如「Real Property」意為真實存在的不動財產或不動財產權(包括土地、房屋及其設備、設施);也有翻譯成房地產、房地產權的,這里的「產」字是指財產,而不是指產業。隨著事物的發展,在特定的范圍內,如在不動財產范圍內,省掉Real,只提Property,則皆知是指不動財產。為翻譯簡捷,其中「財」字省略,即譯成不動產,如不動產管理的英文為「Property Management」2.Estate
Estate意為財產、財產權。但有兩點與Property不同:一是沒有無形財產的含義,與real組成片語僅指不動產,或人們稱謂的房地產;二是有「產業」的含義,而產業是創造物質財富的,或追求利潤的。因此,不動產(房地產)開發,往往用「Real Estate Development」(Real亦可省略),而不用「Property Development」。從英語Property與Estate兩詞的同與異可以看出,第一譯者譯成「不動產」、「不動產權」更為恰當。其中不含開發經營業務的不動產用Property,含開發經營業務的不動產用Estate,而翻譯成「物業」,似乎不太准確,因為漢語的「物」太廣泛。盡管與「業」字連用,使物的形體規模化,但有些大規模的「物」,如工業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通訊設備等,並非「物業」可定義其特徵,更與英語原意不符。因為其主要功能已屬另一種行業或產業。但是,「物業」一詞在中國已經約定俗成,現在需要的是有一個明確的含義界定)表示房地產或不動產。在港澳及東南亞一些國家,物業一詞往往作為房地產或不動產的別稱或同義詞。在《香港房地產法》一書中,作者李宗鋒先生稱「物業」是單元性的房地產。它既可以是單元性的地產,也可以是單元性的房產;既可以是一套住宅,也可以是一棟樓宇或房屋,故而物業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 應注意的是,盡管物業詞常常作為房地產的同義詞,但是物業的概念與房地產的概念 在很多方面還存在著差別。一般來說,房地產一詞涉及宏觀領域泛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整 個房地產;而物業則是一個微觀的概念,它一般是指一個單項的房地產,或一項具體的實 物資產。
1.物業的特徵。物業與其他事物一樣,也有自己獨特的性質。首先是它的自然屬性,即物業是一種區別於其他物質的物質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徵:
(1)固定性。表現於土地、建築物的不可移動性或位置的確定性。
(2)耐久性。表現於長久的使用壽命期。
(3)多樣性。表現於建築物構造、外觀、功能等形式的多樣性。
2.物業的社會屬性。物業的社會屬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濟屬性。表現於物業的商品屬性,即物業是一種商品,物業的生產、經營、交換、分配及消費等,必然也是商品化的運行過程,物業的一切運行須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2)法律屬性。表現於房地產的物權關系。在中國的法律中,房地產物權即為房地產物權人在法律范圍內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佔有土地的使用權。
中國大陸第一次從立法上對「物業」作出全面界定的是1998年制定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築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目前,「物業」一詞基本上已為中國大陸地區的民眾所接受,而且房地產法學界和有關物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物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基本趨於一致,即物業泛指各類房屋、附屬設施及相關的場地,即可以是整個住宅小區全部與住宅相關的整體產業,也可以是單體的房屋財產,如高層或多層住宅單位、綜合大樓、寫字樓、商業大廈、賓館、廠房、倉庫等。
綜上並結合國內其他各類著述的提法,一般認為物業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與這些屋宇相配套的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
3.屋宇的建築(包括內部的多項設施)和相鄰的場地、庭院、停車場、小區內非主幹交通道路。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第二條的規定:物業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其中的「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3],即指能夠遮風避雨並供人們居住、工作娛樂、儲藏物品、紀念和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產所,包括住宅房屋,如居民樓、公寓、別墅;也包括非住宅房屋、加工業廠房、倉庫、商店、飯店、賓館、教學樓、醫院、體育館、公共建築、辦公樓等。各類房屋可以使一個建築群,如住宅小區、工業區等;也可以是單位建築,如一幢高層或者多層住宅樓、停車場等。
具體來說,物業是指與上述建築物相配套或者為建築物使用者服務的室內外各類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包括水塔、鍋爐房、配電室等)和與之相鄰的場地、庭院、甬路、幹道等。這些「物業」應該有明確的所有權人,即說明「物業」處在一定建設用地范圍內、已建成並確定業主權益、有特定四至界限。「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業的前提;「已確定業主權益」表明已建成的物業是經過法定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並對物業的權益歸屬已從法律上給與了確定(通常以頒發產權證為標志)。
這個含義說明「物業」由四部分組成:(1)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築物本體即房屋,包括建築物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2)配套附屬設備,同樣包括自用設備和共用設備。自用設備指由建築物內部業主、非業主使用人[4]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道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等設備;共用設備指建築物內部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排水、落水管道、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3)配套公共設施,指物業區域內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有共用的設施,如道路、綠地、停車場庫、照明管道、排水管道等設施;(4)相關場地,指物業所佔用的場地。
--------------------------------------------------------------------------------
Dream200168
2006年01月20日
[1] 參見(中國香港)李宗鍔著:《香港房地產法》,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1988版,第9頁。
[2] 參見周珂主編:《物業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
[4] 本書所稱的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另有說明的除外。
(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的英文表示有很多形式,諸如 Property Management, Real Easte Management。其概念也有多種解釋。目前比較趨於一致的是廣義的物業管理和狹義的物業管理兩種概念。
1.廣義的物業管理,是指在物業的壽命周期內,為發揮物業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管理者採取多種科學技術方法與管理手段,對各類物業實施全過程的管理,並為物業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務。廣義物業管理的范疇相當大,它涉及到物業全部壽命周期內的多種管理與服務活動。如物業的開發建設管理,租售管理、裝修管理、修繕管理、以及為物業使用者的經營、生產、居住而提供的多種形式的服務。
2.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專業組織或機構,受業主委託,按合同或契約,運用現代經營手段和修繕技術對已建物業及其業主或用戶進行管理和服務。狹義的物業管理,一般包括對房屋建築及附屬配套設備、設施及場地以經營的方式進行管理,對房屋周圍的環境、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公用設施、道路養護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並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經營服務。
從以上概念的比較可見,廣義物業管理與狹義物業管理的區別,在於其管理范圍的大 小不同。廣義物業管理涵蓋較寬,包括了物業的產生到壽命終止的全部過程。在大多數的 企事業組織或機構內,其內部物業的管理均體現出這種廣義性的特徵。而狹義的物業管 理,則多體現在物業建成並投入市場後,專業的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用戶的委託,而 進行的物業使用期的管理與服務。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起步較晚,物業管理的市場體系正在 建立中,目前開展的物業管理,多屬於狹義的物業管理。隨著我國物業管理業的進一步發 展,廣義范疇的物業管理也將出現並呈發展的趨勢。
D. Transfer,Assignment,Charge和Pledge的區別
先看assign和transfer.兩者均有轉讓的意思,但又有區別。請看以下法律詞典的詞條。
assign 轉讓;動產轉讓轉讓財產,尤指轉讓屬人財產或動產〔personal or moveable property〕。在英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屬人動產、實產〔real property〕中的動產權益〔chattle interest〕或實產中的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完全轉讓。它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在蘇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將債權、股權、版權、保險單等無形財產權完全或僅作為擔保加以轉讓的方式。並非所有權利都可轉讓,某些特定類型的權利轉讓需要特殊的手續。
transfer n.(1)轉換;轉移指對財產或其利益進行處理和分割的任何方式,包括金錢的支付、免除債務、租賃、設置負擔等,也包括財產權的保留;它可以採用直接或間接、無條件或附條件、自願或強制等各種類型的方法。(2)流通指按照法律形式進行票據流通,包括通過背書、支付、轉讓和法律規定等方式。(3)轉讓指財產或所有權等的讓與。
v.(4)移轉尤指改變佔有或支配。(5)賣給;贈給。
----元照英美法詞典
assign 讓與,動產轉讓
transfer (所有權的)讓與(把一個人的權利轉讓給另一人),(物權、產權等)轉讓
transfer, assignment, conveyance, negotiation 均有轉讓的含義。transfer 為一般術語,可泛指各種轉讓;assignment多為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且常指轉讓無形財產的權利;conveyance 多指不動產,如土地物權(title)的轉讓,其也包括土地其他權利的轉讓或租賃(lease)、按揭(mortgage)或抵押(encumbrance);negotiation 常指票據法上的權利轉讓
----英漢法律英語大辭典
從元照英美法律詞典沒太看出兩個術語的區別。但依據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transfer為一般術語,而assignment多用於民法和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及無線財產的權利的讓與。但查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assign用convey和transfer解釋。而transfer則用convey, remove from, pass or hand over from,但指出尤指佔有和支配的改變。可見這兩個術語雖然同義,但還是有區別的。
再看charge和pledge.
charge 擔保;負擔為保證債務的清償或義務的履行而在土地或其他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權〔mortgage〕、留置權〔lien〕或其他無特別名稱的擔保權利,如果土地所有人或其所擔保的人未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例如納稅、支付遺產或年金等,擔保權利人可以訴請變賣土地以抵償債務。根據英國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負擔分為普通法所承認的土地負擔——包括地租負擔〔rent charge〕、普通法上的抵押〔legal mortgage〕、土地稅負等——和衡平法上的土地負擔〔equitable charge〕。後者存在於債權人未取得對土地的普通法地產權的情況,例如通過寄存產權文書設定衡平法上的抵押〔equitable mortgage〕,或者借款人本身只對土地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土地上的負擔必須在土地登記局或類似政府主管機構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已支付對價的買主。
pledge n.(1)質押債務人將其動產或無形財產證書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變賣質物受償,但在變賣前債務人還可通過履行債務贖回質物。在美國,有關質押的法律大多已被《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有關擔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的規定所替代。(2)(廣義)保證;擔保提供某些擔保物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3)質物;典當物;擔保物(4)(古)(復)訴訟保證人在普通法訴訟中,作為原告的保證人,其名字須附於起訴狀〔declaration〕之末。後來由於不再對提出虛假請求的原告處以罰款,即純粹成為一種形式,一般以虛構的人名John Doe和Richard Roe代替,或完全省略。
-----元照英美法詞典
charge 抵押,財產負擔
pledge 質押,質權v.質押;出質;典當
charge, mortgage, pledge, lien, hypothecation 均有債務人將其財產作質押擔保的含義。在英美法中,擔保包括人的擔保(personal security)和物的擔保(real security)兩種。其中物的擔保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為由債權人取得對擔保物的所有權,而不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二是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三是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屬於第一類型的擔保為mortgage(按揭),屬於第二類型的擔保有pledge(質押)和lien(留置),屬於第三類型的擔保有charge hypothecation。charge 和mortgage 經常用作不動產的擔保中。它們在實務上盡管區別不大,但在理論上,尤其是房地產抵押上仍存在較大差異。charge 是指房地產所有者將某些權益賦予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擔保,一旦抵押人無力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債權人即可行使這些權益,處置該抵押的房地產以獲得清償。charge不轉移房地產所有權,而只是賦予債權人對房地產的某些權益,包括佔有權益,故charge 十分等同大陸法系中的「抵押」,當然也有人主張將其譯為「財產負擔」。而mortgage 在香港則被譯為「按揭」,指房地產按揭人將其房地產的產權(業權)移轉給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但實際佔有權卻仍然為債務人所有。在按揭期間,債權人即成為按揭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債權人可以按按揭房地產所有權人的名義起訴,取消按揭人的回贖權,從而取得按揭房地產的包括佔有權在內的絕對產權(title)。過去內地多將mortgage 譯為抵押,但鑒於該單詞的內涵與大陸法系的抵押含義有一定差異,且目前內地已開始使用「按揭」這個術語(盡管從法的角度上看,內地現仍從大陸法系的抵押觀念來認識按揭),從翻譯角度上講,筆者認為最好能將mortgage 翻譯為「按揭」。pledge為質押或質權,指佔有權而非所有權的轉移;而lien則為留置權;hypothecation 來源於羅馬法中的hypotheca,在英美法中,其常用作指海商法中的船隻或貨物的抵押
-----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
可見charge和pledge都有債務人用財產為自己債務擔保的含義。但charge指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抵押,而pledge指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質押。而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對pledge的釋義為:the act of providing something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 A lment or other deposit of personal property to a creditor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而對charge的釋義為:to impose a lien or claim, to ecumber.可見charge不僅指抵押,也有留置之意。但牛津法律詞典第五版對charge 的釋義如下:A legal or equitable interest in land, securing the payment of money. It gives the creditor in whose favour the charge is created (the chargee) the right to payment from the income or proceeds of sale of the land charged, in priority to claims against the debtor by unsecured creditors.可見charge主要指房地產所有人將地產上的某些權益給予債權人以作為債務的擔保,翻譯為「抵押」較妥。
可見assign和transfer雖同義,還是有區別的,但漢語翻譯無法體現。但要忠於原文,故本人選擇同義重復的譯法,而charge和pledge分別譯為「抵押」和「質押」。
見一網友翻譯功底不錯,其譯文如下:
10.其他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的書面許可前,都不得將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分派、轉移、託管或抵押出去。